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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女士生下兒子后不久,經DNA鑒定得知,這個孩子不是丈夫孫先生的孩子。在丈夫的再三追問下,王女士承認這個孩子是她與同事因婚外情所生。孫先生得知實情后特別氣憤,遂要求與王女士離婚。王女士不同意,她說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,女方分娩后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,如果丈夫執意要離婚的話
也得等到一年之后。王女士的這種說法沒有法律依據呢?
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,原則上在女方懷孕期間、分娩后一年內或者中止妊娠后的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。但是法律還做了特殊情況下的例外規定,即“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,不在此限”。也就是說,如果確有特殊情況,人民法院會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。在司法實踐中,如果存在以下幾種情況,男方可以提出離婚:、
1.女方結婚后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,包括與他人發生性關系而導致懷孕的。
2.女方懷孕期間,分娩后一年之內或者終止妊娠后的六個月內,男方的生命受到女方的威脅或者合法的權益受到女方嚴重侵害的。
3.女方對嬰兒有虐待、遺棄行為的。
本案中,由于王某是因為婚外性行為而導致懷孕,自身有重大過錯。他的丈夫在此期間提出離婚,人民法院可以視情形予以受理,如果調解無效,可以準予離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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